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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小知识


作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9日

   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哪五种行为?
  

  答:《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活动,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下列五种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四)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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